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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獎勵500萬元!重慶高新區(qū)出臺措施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0-18 點擊: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措施》近日出臺,全面覆蓋了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管理全鏈條,對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給予特別關注,拿出“真金白銀”給予獎勵資助,單項資助獎勵資金最高達500萬元,推動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可持續(xù)發(fā)展。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持續(xù)增強重慶高新區(qū)創(chuàng)新主體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和管理能力,有力支撐重慶高新區(qū)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創(chuàng)中心核心承載區(qū),助力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重慶高新區(qū)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重慶高新區(qū)直管園區(qū)域內依法設立,并實際經營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本政策所稱資助獎勵資金,是指由重慶高新區(qū)管委會統籌安排,用于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qū)建設、促進區(qū)內創(chuàng)新主體和知識產權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市級以上項目配套,以及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管理和金融服務等方面的資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本政策明確的各類知識產權獎項的獎勵。

第五條 本政策所規(guī)定的資助獎勵資金遵循一次性資助獎勵的原則。

第六條 本政策所需資金納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年度預算。資金兌付的組織實施由重慶高新區(qū)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知識產權高質量創(chuàng)造

第七條 中國專利獎獎勵

新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的單位,分別按照每件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新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的單位,分別按照每件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重慶專利獎獎勵

新獲得重慶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獎勵的單位,分別按照市級獎勵的1:1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九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

新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按照每件0.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十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資助

新獲得市級及以上高價值專利培育資助的單位,按照市級財政資助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三章 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資助

新獲得市級及以上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資助的單位,按照市級財政資助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十二條 馳名商標獎勵

新獲得馳名商標認定且獲得重慶市馳名商標品牌獎勵的商標注冊權人,按照市級財政獎勵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支持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核實后的維權支出成本,按當年實際費用100%的標準予以資助。對單位開展的國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對單位開展的涉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知識產權保險已賠付的,以及維權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均不納入資助范圍。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

支持有固定辦公場所、穩(wěn)定管理團隊和調解專家團隊的行業(yè)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等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yè)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鼓勵調解組織與法院等 司法部門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對核實后的調解機構運行支出成本,按照當年實際費用100%的標準予以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資助

在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合規(guī)經營、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建設等方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研究及建設,取得成果并經專家組驗收合格后,按照10萬元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qū)域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建設;

(二)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建設;

(三)“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信息庫建設;

(五)列入市級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chuàng)建項目;

(六)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建設;

(七)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和應對制度建設;

(八)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熱點問題研究;

(九)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研究;

(十)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相關制度研究。

第四章 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第十六條 專利導航項目資助

新獲得市級及以上產業(yè)和企業(yè)專利導航資助的單位,按照市級財政資助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設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技術與創(chuàng)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每家一次性1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10萬元資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資助

(一)鼓勵重慶高新區(qū)內單位開展知識產權成果運用,對因知識產權質押、保險、入股、交易等產生的評估費用,按照評估費用100%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資助,單筆評估資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二)支持購買知識產權保險,按照實際繳納保費100%的標準予以投保人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三)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如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對每筆銀行貸款的利息,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上限,按照實際貸款利率100%的標準予以貼息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且不論貸款筆數和期限,獲得貼息年度累計不超過3年。

(四)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或者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融資的,并由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保險)的,按照單位每年向擔保(保險)機構實際支付的擔保服務(保險)費100%的標準予以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其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融資的,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同一單位獲得本項資助年度累計不超過3年。

(五)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yè)務。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ABS/ABN)實現融資的單位,按照實際融資額的票面利率申請資助,每家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50萬元,單位應在還款完畢后申請該資助。對成功發(fā)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ABS/ABN)的原始權益人,按照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資助,同一原始權益人每年資助不超過200萬元。

(六)知識產權證券化業(yè)務產生且認定的壞賬本金損失,擔保機構直接為企業(yè)擔保的,在擔保機構代償后,給予擔保機構代償金額30%的補償,單筆補償上限不超過500萬元。擔保機構代償后由擔保機構發(fā)起追償,追償所得資金在扣除追償費用后按30%比例返還給重慶高新區(qū)。本條款待重慶高新區(qū)建立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和資金池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知識產權高標準管理

第十九條優(yōu)勢(示范)企業(yè)獎勵

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的,一次性予以20萬元獎勵;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的,一次性予以10萬元獎勵;新認定為重慶市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的,一次性予以5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獎勵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培育市場,予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培育市場,予以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人才培育資助

培養(yǎng)本單位人員取得正高級知識產權師或通過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且該人員取得職稱或通過考試后在職2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資助。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

(一)總部設在重慶高新區(qū)的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A+的機構,予以一次性50萬元資助。

(二)對主營代理、運用、維權、金融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主營業(yè)務收入超過500萬元的,予以一次性10萬元資助。

(三)托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微企業(yè)數量達到50家及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每家2000元的標準進行資助,同一機構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四)鼓勵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活動,以托管、買斷、許可等方式收儲知識產權,綜合運用轉讓、許可、拍賣、作價入股、質押融資、證券化、投融資等形式促進知識產權實現商業(yè)價值的,對取得突出運營成效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給予運營績效資助。根據運營績效按照運營金額的2%給予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運營績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系數推算”原則,每年該項運營績效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若多個申請單位符合資助條件且超過100萬元,按比例確定資助金額。

第六章 資助獎勵資金的兌付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的申請與兌付

重慶高新區(qū)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每年下發(fā)通知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組織兌付。知識產權資助資金采取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申報的,不予受理并視為自動放棄。具體申報流程、標準、條件和材料等內容,另行制定實施細則,按照每年下發(fā)的兌付通知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獎勵資金的審核與兌付

每年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獎勵資金進行兌付。為簡化辦事流程,知識產權獎勵資金無需申報,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各級獎勵文件,對符合條件的獎勵單位開展部門會審,經公示無異議后實施資金兌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涉及的資助獎勵單位應信用良好,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等違法失信記錄。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并經查證屬實的,取消申報資格,終止資助,已經資助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填報年報、火炬統計等年度數據信息的單位,不予資助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重大知識產權的交易、轉化和應用等未盡事宜,由重慶高新區(qū)管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涉及的資助獎勵貨幣均為人民幣,本政策所指“不超過”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政策與重慶高新區(qū)其他政策內容重復或類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對已享受“一企一策”的單位不重復享受本政策同類扶持政策。注冊地、稅收關系在西永微電園的單位,重慶西永微電子產業(yè)園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永微電園公司)可根據企業(yè)享受產業(yè)扶持政策的情況參照執(zhí)行,具體事宜由西永微電園公司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試行)》(渝高新發(fā)〔2021〕29號)同時廢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實施前參照本政策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如遇國家、市級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本政策有關內容與重慶高新區(qū)其他同類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從新”原則執(zhí)行;已享受同類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本政策由重慶高新區(qū)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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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獎勵500萬元!重慶高新區(qū)出臺措施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

2024-10-18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點擊: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措施》近日出臺,全面覆蓋了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管理全鏈條,對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給予特別關注,拿出“真金白銀”給予獎勵資助,單項資助獎勵資金最高達500萬元,推動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可持續(xù)發(fā)展。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fā)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持續(xù)增強重慶高新區(qū)創(chuàng)新主體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和管理能力,有力支撐重慶高新區(qū)加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創(chuàng)中心核心承載區(qū),助力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重慶高新區(qū)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重慶高新區(qū)直管園區(qū)域內依法設立,并實際經營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本政策所稱資助獎勵資金,是指由重慶高新區(qū)管委會統籌安排,用于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qū)建設、促進區(qū)內創(chuàng)新主體和知識產權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市級以上項目配套,以及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管理和金融服務等方面的資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本政策明確的各類知識產權獎項的獎勵。

第五條 本政策所規(guī)定的資助獎勵資金遵循一次性資助獎勵的原則。

第六條 本政策所需資金納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年度預算。資金兌付的組織實施由重慶高新區(qū)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章 知識產權高質量創(chuàng)造

第七條 中國專利獎獎勵

新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的單位,分別按照每件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新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的單位,分別按照每件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重慶專利獎獎勵

新獲得重慶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獎勵的單位,分別按照市級獎勵的1:1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九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

新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按照每件0.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十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資助

新獲得市級及以上高價值專利培育資助的單位,按照市級財政資助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三章 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資助

新獲得市級及以上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資助的單位,按照市級財政資助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十二條 馳名商標獎勵

新獲得馳名商標認定且獲得重慶市馳名商標品牌獎勵的商標注冊權人,按照市級財政獎勵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支持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核實后的維權支出成本,按當年實際費用100%的標準予以資助。對單位開展的國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對單位開展的涉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知識產權保險已賠付的,以及維權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均不納入資助范圍。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

支持有固定辦公場所、穩(wěn)定管理團隊和調解專家團隊的行業(yè)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等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yè)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鼓勵調解組織與法院等 司法部門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對核實后的調解機構運行支出成本,按照當年實際費用100%的標準予以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資助

在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合規(guī)經營、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建設等方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研究及建設,取得成果并經專家組驗收合格后,按照10萬元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qū)域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建設;

(二)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建設;

(三)“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信息庫建設;

(五)列入市級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chuàng)建項目;

(六)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建設;

(七)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和應對制度建設;

(八)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熱點問題研究;

(九)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研究;

(十)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相關制度研究。

第四章 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第十六條 專利導航項目資助

新獲得市級及以上產業(yè)和企業(yè)專利導航資助的單位,按照市級財政資助經費1:1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設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技術與創(chuàng)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每家一次性1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10萬元資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資助

(一)鼓勵重慶高新區(qū)內單位開展知識產權成果運用,對因知識產權質押、保險、入股、交易等產生的評估費用,按照評估費用100%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資助,單筆評估資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二)支持購買知識產權保險,按照實際繳納保費100%的標準予以投保人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三)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如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對每筆銀行貸款的利息,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上限,按照實際貸款利率100%的標準予以貼息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且不論貸款筆數和期限,獲得貼息年度累計不超過3年。

(四)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或者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融資的,并由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保險)的,按照單位每年向擔保(保險)機構實際支付的擔保服務(保險)費100%的標準予以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其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融資的,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同一單位獲得本項資助年度累計不超過3年。

(五)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yè)務。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ABS/ABN)實現融資的單位,按照實際融資額的票面利率申請資助,每家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50萬元,單位應在還款完畢后申請該資助。對成功發(fā)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ABS/ABN)的原始權益人,按照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資助,同一原始權益人每年資助不超過200萬元。

(六)知識產權證券化業(yè)務產生且認定的壞賬本金損失,擔保機構直接為企業(yè)擔保的,在擔保機構代償后,給予擔保機構代償金額30%的補償,單筆補償上限不超過500萬元。擔保機構代償后由擔保機構發(fā)起追償,追償所得資金在扣除追償費用后按30%比例返還給重慶高新區(qū)。本條款待重慶高新區(qū)建立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和資金池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知識產權高標準管理

第十九條優(yōu)勢(示范)企業(yè)獎勵

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的,一次性予以20萬元獎勵;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的,一次性予以10萬元獎勵;新認定為重慶市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的,一次性予以5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市場獎勵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培育市場,予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化培育市場,予以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人才培育資助

培養(yǎng)本單位人員取得正高級知識產權師或通過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且該人員取得職稱或通過考試后在職2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資助。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

(一)總部設在重慶高新區(qū)的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等級為A+的機構,予以一次性50萬元資助。

(二)對主營代理、運用、維權、金融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主營業(yè)務收入超過500萬元的,予以一次性10萬元資助。

(三)托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微企業(yè)數量達到50家及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每家2000元的標準進行資助,同一機構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四)鼓勵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活動,以托管、買斷、許可等方式收儲知識產權,綜合運用轉讓、許可、拍賣、作價入股、質押融資、證券化、投融資等形式促進知識產權實現商業(yè)價值的,對取得突出運營成效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給予運營績效資助。根據運營績效按照運營金額的2%給予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運營績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系數推算”原則,每年該項運營績效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若多個申請單位符合資助條件且超過100萬元,按比例確定資助金額。

第六章 資助獎勵資金的兌付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的申請與兌付

重慶高新區(qū)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每年下發(fā)通知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組織兌付。知識產權資助資金采取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申報的,不予受理并視為自動放棄。具體申報流程、標準、條件和材料等內容,另行制定實施細則,按照每年下發(fā)的兌付通知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獎勵資金的審核與兌付

每年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獎勵資金進行兌付。為簡化辦事流程,知識產權獎勵資金無需申報,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各級獎勵文件,對符合條件的獎勵單位開展部門會審,經公示無異議后實施資金兌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涉及的資助獎勵單位應信用良好,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等違法失信記錄。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并經查證屬實的,取消申報資格,終止資助,已經資助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填報年報、火炬統計等年度數據信息的單位,不予資助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重大知識產權的交易、轉化和應用等未盡事宜,由重慶高新區(qū)管委會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涉及的資助獎勵貨幣均為人民幣,本政策所指“不超過”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政策與重慶高新區(qū)其他政策內容重復或類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對已享受“一企一策”的單位不重復享受本政策同類扶持政策。注冊地、稅收關系在西永微電園的單位,重慶西永微電子產業(yè)園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永微電園公司)可根據企業(yè)享受產業(yè)扶持政策的情況參照執(zhí)行,具體事宜由西永微電園公司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試行)》(渝高新發(fā)〔2021〕29號)同時廢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實施前參照本政策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如遇國家、市級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本政策有關內容與重慶高新區(qū)其他同類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從新”原則執(zhí)行;已享受同類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本政策由重慶高新區(qū)管委會負責解釋。